事关市民用气!十堰市发布最新公告
7月12日,十堰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液化石油气销售、使用“十二个严禁”的公告》
关于液化石油气销售、使用“十二个严禁”的公告
全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工商业用户(餐饮、娱乐、服务、工业等):
一、销售环节
1.严禁超越燃气经营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严禁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等不符合灌装要求的钢瓶进行灌装。
3.严禁向未安装和更换符合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自闭阀(切断阀)的工商业用户供应燃气。
4.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5.严禁委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
6.严禁向未签订燃气安全供用气协议的用户供气。
二、使用环节
7.严禁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业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使用或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
8.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9.严禁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气源要求的连接软管。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米且不应有接头或私接“三通”。
10.严禁同一用气场所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气源或两套不同燃气类别的供气设施。
11.严禁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不具有可追溯性的气瓶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减压阀、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达到判废年限的燃具。
12.严禁未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使用燃气。
十堰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近期,十堰中燃公司在入户安检过程中,发现不少用户仍然在使用胶管、不合格灶具等。对此,十堰中燃公司汇总整理了九个方面的户内燃气一级隐患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醒市民对照自查。
一、开放式厨房
严禁将有燃气管道、燃气具的房间改作卧室、客厅、卫生间,或设置成开放式厨房等。
解读:开放式厨房与卧室、客房等无有效隔断,视作为同一空间,不符合规范中关于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专用空间”的概念。一旦发生气体泄漏或者燃气爆炸,没有任何阻挡之下会迅速危及整个居住空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法律法规:
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5.3.3 规定,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不得设置在卫生间内。
CJJ12-201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4.2.1 规定,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
二、燃气灶具
不得使用超期燃气具和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
解读:燃气灶具超过使用年限后,会出现零部件老化、熄火保护装置失效、灶具漏气等情况,在空气流通不畅时,容易引发燃气事故;天然气热水器超过使用年限后,会出现热效率降低耗气量提高,喷嘴堵塞,不易打火,引发燃气燃烧不完全,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法律法规:
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6.1.2 规定: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7.3 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判废年限应为8年,使用人工煤气的判废年限提前为6年。燃气具发生燃烧工况严重恶化,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毁或火焰外溢,检修后仍然漏气漏水或漏电的,也需要提前判废。
三、燃气连接管
不得使用橡胶软管作为连接软管。
解读: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均为8年,规范规定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因此使用寿命仅有18个月的老式燃气橡胶连接软管不再符合法规要求。
法律法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1.7 规定: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四、燃气自闭阀
家庭用户需加装燃气自闭阀。
解读:当管道内供气压力异常或连接的燃气管道脱落时,自闭阀能够自动关闭。自闭阀关闭后,在供气恢复正常的情况下,用户手动开启即可恢复用气。
法律法规: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1.9 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
五、燃气热水器
解读:直排式热水器无烟道设计,在使用过程中,燃烧所需的空气取自室内,产生的废气也排入室内;半密闭式热水器即为强排式热水器,有烟道设计,但烟道仅供派发产生的废气,燃烧所需的空气仍取自室内。这两类热水器在封闭的环境下使用都会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的无色无味有毒的一氧化碳,引发中毒事故。因此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强排式热水器则不允许安装在浴室内,浴室仅可安装平衡式热水器。
法律法规: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1.3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
六、燃气管道设施包封
严禁将燃气管道、阀门、燃气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
解读:燃气管道包起来的话不便于安全检查,出现问题时不方便维修,不像下水管一样只留一个口就可以检修了,如果包住,泄漏的燃气不易被发现,且容易越聚越多,达到爆燃的程度,一旦遇到明火,如开、关灯,打电话等,就会引起爆炸。
法律法规: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5.33 规定,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不得设置在卫生间内。
七、私改燃气设备设施
严禁燃气用户擅自增添、拆、迁、改、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解读:私改燃气管线是导致燃气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私接私改燃气管道属于违法行为,危害自身和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偷盗转供燃气
解读: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均与燃气企业签订了用气协议,当居民燃气用户将房屋改造,由居住房屋转变为商业性质时,应及时向燃气企业报备修改用气性质,否则也属于违法行为;同时,通过各种手段盗用燃气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则可以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
法律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商业用户需加装燃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使用燃气
保障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