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
8月6日,记者从河北省邢台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下月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填补了当地在供热立法上的空白,这对于提升供热单位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促进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邢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剑介绍,供热工作涉及广大民生,关乎群众冷暖,因此,邢台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次立法工作,常委会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各项立法具体工作,对法规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向邢台市委报告立法相关情况,为法规的制定出台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在沟通协调、调研论证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其中,第一章是总则部分,第二章到第七章分别规范了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维护与管理、应急管理和法律责任。《条例》中明确了节约能源、减少大气污染,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新技术、新工艺。规定了热源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以环保限制排放指标或电量指标等为由,停止或限制对外提供供热热源。
《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预留热源、热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并适时进行建设,以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明确了新建建筑或未接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供热,并逐步纳入统一的集中供热范围。同时,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合理划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条例》规定,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以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应当达到规定的温度标准,因企业原因造成居民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针对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划分不明的问题,《条例》规定,分区段明确划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居民热用户对供热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热用户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合同约定;城市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所有权人承担。
为及时发现和解决供暖中断等突发事件,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条例》中专设“应急管理”一章,对应急预案、事故报告、紧急抢修、损坏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供热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时,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和排水、供电、供气、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