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6月24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通报,新修订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燃气是重要的公共产品,与市民生活和社会生产息息相关,为促进燃气事业规范有序发展,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优质供应,内蒙古自治区对2008年制定的《条例》进行了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于新芳在会上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政府监管、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安全责任。其中,政府监管方面,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明确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加强了瓶装燃气经营管理,规定了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负责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明确了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用气责任,规定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承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同时,《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基础设施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