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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草案征求意见

慧聪供热采暖网 2022-10-17 09:22 来源:辽沈晚报

辽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草案征求意见

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日前,辽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相关意见可在10月28日前通过多种方式反馈。

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草案将适用哪些锅炉

答:该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及抛煤机炉,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问:辽宁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具体调整到何种限值?

答:2020年4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以及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以燃煤锅炉为例,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将具体调整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浓度限值分别为30毫克每立方米、200毫克每立方米、200毫克每立方米、0.05毫克每立方米,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也有相应浓度限值标准。

2020年4月1日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非城市建成区部分,同样执行以上标准。而城市建成区部分和新建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同样以燃煤锅炉为例,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将具体调整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浓度限值分别为10毫克每立方米、35毫克每立方米、50毫克每立方米、0.05毫克每立方米,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也有相应浓度限值标准。

问:对锅炉烟囱的高度是否有所限制?

答:按照征求意见稿,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问:相关意见可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反馈?

答:相关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请于2022年10月28日前进行反馈,通讯地址为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甲,邮编:110161;邮箱为aaa.ln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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