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对锅炉排放执行特别限值
近日,《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下称《通告》)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广州市拟对全市范围内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通告》提出,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23年10月1日起,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通告》规定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如国家或地方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