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版供热条例11月1日开始施行
11月1日新修订通过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新版条例分为七个章节共有49条内容,分别对主管部门、供热单位、用户等主体的用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作进一步规范,促进城市供热高质量发展。
《条例》明确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时,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供热;
√ 不得以分户供热后原用户拖欠陈旧热费为由拒绝为新用户更名或者供热;
√ 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等。
为保障用户合理用热需求《条例》增加“供热单位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为保障现场测温准确性,《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并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进行。
为促进供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条例》鼓励施行以下事项。
√ 鼓励清洁供热,鼓励和扶持供热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按照规模适度原则,推动供热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
√ 鼓励和支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条例》还规定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职权等内容,将“用户室温满意度测评”确定为供热单位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