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取暖季室内温度不达标法院判决减免部分供暖费
在取暖季室温不达标,业主一气之下不交取暖费,供暖企业将业主诉至法院……北京昌平法院认为,供暖企业应该减免部分费用。
田女士系昌平区回龙观街道某小区的业主,因其未交纳2005-2018年度共计13个采暖季的供暖费,小区的供暖单位将田女士诉至昌平法院。
被告田女士辩称,其未交费的主要原因系屋内供暖温度不达标。家中一共五组暖气,四组不热,室内温度不到16℃。其多次向原告供暖单位报修,但是维修后并没有效果。
庭审过程中,被告田女士提交了2009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公司及自行测温的照片,显示温度均未达15℃。案件承办人在供暖期内前往被告家中进行现场勘验,涉案房屋北侧两个卧室冰凉、小书房暖气片上温下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交测温照片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法院实地勘察时涉案房屋的供暖质量确实存在瑕疵,经维修仍无法达标。虽然法院勘验时并非原告主张的涉诉期间,但是根据涉案房屋目前的供暖情况,结合被告提交的测温照片等证据,原告提供的供热服务确实存在不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减免后的金额,向原告支付涉诉期间部分供暖费。
法官提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采暖期内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住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室温在18℃以上(含18℃)或符合与用户的约定,采暖室温质量为合格。在追索供暖费的案件中,被告业主对原告供暖单位提供供暖温度不达标并完成初步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由原告承担供暖温度达标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此提示,业主在出现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情形时,注意通过以下方式留存证据:一是向供暖单位积极报修,准许其入户测温,并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报修记录、维修记录等;二是在供暖单位不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向基层组织反映问题,邀请工作人员入户测温等,并保留相关记录;三是自行记录房屋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天气情况下的室内温度;四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供暖温度进行检测。
对于供暖单位,当收到业主的报修申请时应当及时入户处理并测温,保留相关记录备查,积极与业主沟通解决,避免业主拒绝交纳供暖费,导致损失及矛盾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