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温升高后暖气管道不热家里也有18℃ 暖气费该咋算?
3月以来,西安市天气多晴好。过去一周,白天最高温达到25℃以上,西安距离3月15日供暖季结束还有几天,有市民提出来:最近在家用手触摸暖气管道不热,可室内温度受外界影响达到了18℃的供暖标准。供暖到底有没有运行?暖气费能不能退?
3月12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燃热服务中心供热科获悉:目前还未停止供暖,热力企业根据室外天气情况,运行参数有所调整。依据现行的《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退还热费以室温为标准,不低于18℃。
西安市热力集团、曲江新区圣元热力、高新热力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供暖仍在运行。市民若觉察室温低于18℃,可随时联系热力公司上门测温。
热力公司:适当调节了运行参数,降低供热强度
西安市燃热服务中心供热科工作人员称,人体体温在36℃、37℃左右。当暖气管道的温度低于体温时,手摸上去感觉到的温度不明显。近期气温升高,热力公司确实将参数调的比较低,但水泵循环着,并未停止供暖。
至于供暖期,尚做不到灵活调整。“条例规定供暖季于3月15日结束。今年入春早,3月气温高,若将供暖季改为提前结束,来年遇上倒春寒怎么办?频繁地调整规定,在立法上也不现实。此外,西安大多数是天然气供暖,供热企业是提前报预计气量的,以3月15日为截止期限做预计。考虑到气象条件、能源结构等,供暖期有固定时间。”
曲江新区圣元热力的工作人员提到了GB 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当时取了1971-2000年共30年的数据,每天取4个点。整体考虑后,西安市根据规范将供暖季定到11月15日-3月15日。供暖判定标准为室内温度,有市民认为室外温度热了,交了暖气费比较吃亏。但依据规范,往往室外温度零下3.4℃以下,很难保证室内达到18℃。这种情况,供热公司是超供的,想法设法保证居民用暖。居民有异议能理解,供暖不像供水供电,一吨多少钱很清楚。”
>>市民讨论
·“建议将供暖季提前15天 提高供暖质量”
任女士建议,将11月15日的供暖季提前至11月1日,供暖相应结束于3月1日。她说:“往常西安市在11月的室外温度就很低了,家里得开着空调取暖。能否将供暖季提前半个月,相应也提前结束。要交的暖气费和4个月的供暖期都没变,好钢用在刀刃上,将后期的能源提前至前半个月,让供暖服务保质保量。”
·“能理解热力公司降低参数 节约了能源消耗”
李女士理解热力公司降低运行参数的做法,她说:“近期气温回升,室外温度20℃以上,不用暖气室内就能达到人体舒适温度。冬季严寒时,热力公司超额供暖我们也没有补交相应的暖气费。供暖末期气温上来了,热力公司若延续此前的参数供暖,屋里肯定太热,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消耗。低频运行,科学供暖,不必要求热力公司退暖气费。”
·“花钱享受不到供暖服务 还是太亏”
谭先生说,家里的暖气片从3月1日至今都没有温度,一共交了4个月的暖气费,后期就没有享受到供暖服务。“室外温度升高,热力公司就不怎么烧暖气了。花钱没有供暖,真的很不值。摸着家里的暖气片,感觉不到‘温乎’,也不知道热力公司是否提前停止了供暖,应该退回这半个月的暖气费。”
>>律师观点
“热力公司退费应适用当天天气温度及室内温度双重标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虽然《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热力公司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但是该条规定是有附加条件的,需在正常天气状况下。因此,对该条款的理解不能过于单一,退费与否还要考虑另一重要因素:天气正常与否。如果当天温度过高,不供暖也可使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那么此时热力公司的运营成本就会急剧减少,甚至不需要向用户供暖。在不给用户供暖的情况下,用户要求退相应的供暖费也是公平合理的,同时也有利于节约资源。
他强调,热力公司退费应适用当天天气温度以及室内温度双重标准,以优化退费标准,同时也符合立法本意。
“因天气变热实际未发生供热,可适当退费”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华律师说:集中供暖能否退费,取决于供暖计费模式以及供暖合同的约定,因天气变热实际未发生供热,可以适当退费。
目前,西安市的供暖计费模式主要有分户按流量计费和按面积计费两种模式,按面积计费占多数。从供暖服务的公平性看,按流量计费更公平,但按流量计费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可实行。《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34条规定,“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在按流量计费模式下,天热可以选择控制流量,收费也会减少,而按面积计费模式下,只能根据供暖合同看是否能退费。
关于供暖标准和退费,《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35条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在此情况下,房间的温度就是供暖是否符合条件的标准。像今年3月初天气回暖,不供暖也能达标的情形,确实面临退费难题。但天气因素变化较多,如让供暖企业全部退费,也会存在设备维护、调整的困难,建议供暖企业在供暖合同中对此种情况进行约定,按照公平约定共同承担供暖费用,适当约定退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