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延长供热期、温度不达标退费等 供热条例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日前,德州市司法局公布了《德州市供热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10日至17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或者电话提出意见,也可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司法局。
意见稿明确,本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12时至次年的3月20日12时。供热标准为,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若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未达标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退还部分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