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管道断裂楼道被淹,造成损失谁担责?
小区供热管道断裂导致楼道被淹,造成墙皮电梯等设施损坏,由此引发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案情回顾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某小区保安巡逻时发现某栋2单元7楼供热管道断裂,致使该单元电梯及墙体被水浸泡,负责该栋楼的热力公司在当日维修完毕。次日,保安巡逻时发现该栋2单元11楼供热管道断裂,致使该单元再一次被水浸泡,负责该栋楼的热力公司于当日维修完毕。两次管道断裂,对该小区此栋2单元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遂小区物业公司将负责该栋楼的热力公司起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原告物业公司所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某栋2单元7楼、11楼供热管道断裂,被告热力公司虽已进行管道维修,但因疏于管理,两次供热管道断裂造成该小区某栋2单元电梯损坏、楼道墙体浸泡的损失并未赔付。参照《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备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该小区某栋2单元的供热管道系热用户室外,应当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据此造成的电梯损坏、楼道墙体浸泡的损失应由热经营企业即热力公司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入户阀门(含入户阀门)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二)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建筑热力入口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建筑热力入口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委托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