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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管理,完善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市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精神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制定本办法。
一、联动范围
城镇燃气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由企业所有采购气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已实行LNG价格“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的,可将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气量剔除,不计入综合采购价格。同一城市(市、县)内有多家城镇燃气企业的,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应按全部企业气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幅度
联动幅度原则上按企业天然气实际综合采购价格减基准门站价格,并考虑购销差率确定。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非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1-非居民用气购销差率)
该公式用于计算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采购价格是指城市(市、县)所有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可不包括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格,气量按当地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最高不超过2%。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
三、联动周期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规定: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季度或半年联动。
四、建立偏差校核机制
因企业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不及时或采购的市场气量价格与已联动的价格幅度差异较大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予以弥补,即当期联动时的综合采购价格与实际发生的综合采购价格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终端销售价格的确定
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确定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天然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非居用气价格联动幅度+城镇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上期偏差金额。
六、其他事项
(一)在联动周期内,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联动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或不调整的意见。
(二)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各县、市(开发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联动办法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