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湖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完善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以《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区域为单位,当气源平均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上下调整。居民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本期居民气价联动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期终端销售价格的10%,超出部分统筹考虑,居民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气价联动原则上按照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动上下调整。
完善气价联动机制 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 ——《关于完善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完善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6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通知》精神执行到位,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依据及背景
修订完善气价联动机制,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国家价格政策需要落实。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并实施好价格联动机制,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8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改革完善重要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均要求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
二是气价市场化改革需要推进。按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基本思路,目前我国上游气源多元化、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化基本形成,天然气的对外依存度超过40%,近60%的天然气份额由市场采购,另外40%实行政府价格监管的气量中,也采取了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浮动的政府指导价方式,建立了适应市场“能涨能跌”的弹性价格机制。跟涨也必须跟跌,有保有稳,既要减轻企业用户负担,也要缓解供气企业压力。
三是天然气保供和稳价需要协同。2021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和俄乌战争影响,天然气价格持续走高,2021年印发的价格联动机制难以顺畅传导上游涨价压力,城燃企业普遍面临严重亏损,生产经营压力巨大。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和购销价格长期倒挂,燃气企业保供压力很大。同时,我省城燃企业经过20余年发展,已处于设备设施老化集中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急需加大老旧管网更新改造、设备维护等资金投入,城燃企业资金流明显不足将影响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营。
二、修订过程
重点开展了两项工作:
一是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多次组织调研和座谈研讨,分2次向市州发展改革委、燃气企业书面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02条,其中采纳35条,部分采纳35条,未采纳32条。未采纳的原因主要是市州发展改革委及燃气企业站在本地区和自身发展的角度提出的修改意见缺乏政策依据,未能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因素。多次组织天然气大用户召开座谈会,大工业用户普遍认为,出台气价联动机制可以理解,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依据市场变化,价格可以有涨有跌。
二是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今年3月组织召开了听证会,15位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方案均表示理解与赞成,同时提出29条意见与建议,其中采纳10条,部分采纳6条,未采纳13条。未采纳的原因是相关意见不符合国家政策或与联动机制无关。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主要对联动范围、启动条件、联动方式、联动公式、激励约束机制、信息公开制度、低收入群体保障等八个方面进行了修订。重点把握对上涨幅度设定限制性条件、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重大影响时中止联动、实际采购价格高出标杆价格的部分不进行疏导、实际采购成本下降时及时下调等。
四、新政策的主要亮点
一是对标国家政策。严格遵循国家关于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对主要概念、计算公式等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进行明确。
二是创新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增加了“标杆价格”的概念,明确“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价格时,低于标杆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各分享50%”。
三是增加了价格限制性内容。增加“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四是明确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城市燃气企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价格和成本相关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无网站可在营业场所)定期公开采购价格信息。
五是增加了低收入群体保障政策。明确“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一定的免费气量等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原文如下: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完善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规〔2023〕6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广泛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及履行听证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坚定改革方向。在分环节定价的基础上,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范围、启动条件、联动周期、联动方式,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更好地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2、坚持稳慎推进。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上下游行业、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公正,坚持保障优先,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
3、坚守民生底线。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完善困难群体补贴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气不因价格联动而受影响。
二、主要内容
1、联动范围。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以下简称气价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使用管道天然气定价区域的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全部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定价区域的终端销售价格由配气价格和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构成。
管道天然气平均采购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含税)的加权平均价格。LNG、CNG平均采购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LNG、CNG(含税)采购价格、运输费用的加权平均价格。
同一城市(区、县)内有多家燃气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所有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2、启动条件。以《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区域为单位,当气源平均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
3、联动周期。达到气价联动启动条件,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2次。
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波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核减。
基准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同向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
4、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上下调整。居民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本期居民气价联动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期终端销售价格的10%,超出部分统筹考虑,居民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气价联动原则上按照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动上下调整。
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居民、非居民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5、联动公式。气价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气价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公式:终端销售价格=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6、调价流程。气价联动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实施。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调查时,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提供说明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的上下游企业价格确认函、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程序。其中,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气价联动调整文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实施。
三、激励约束机制
各地要指导燃气企业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和天然气市场变化,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气源结构,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引导燃气企业降本增效。
标杆价格按照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公布的燃气企业公开采购价格信息,以相同门站价格周边省(市)且气源结构相似区域的燃气企业平均采购价格为标杆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价格时,低于标杆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各分享50%。
四、保障措施
1、压实地方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天然气保供稳价主体责任,督促有管价权限的属地建立健全气价联动机制,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强化工作督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周密制定联动机制工作方案,有序开展调价工作,保障机制顺畅运行。
2、控制采购成本。城镇燃气企业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实现降本增效。
3、强化价格监测。各地应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价格和成本相关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无网站可在营业场所)定期公开采购价格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气量结构。对拒不公开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上调或者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天然气购销价格报告制度,定期对定价区域范围内的购气来源、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确保及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有序有效疏导价格矛盾。
4、强化低收入群体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政策,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免收每户每月不得低于4m3的天然气价款额度,具体联动调整额度按照居民用气第一档气量和当次气价联动调整的额度确定。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一定的免费气量等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5、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按规定做好购销价格公示公开,并同步公布接受用户咨询渠道,认真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