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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分户式清洁取暖补贴:每户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1200元

慧聪供热采暖网 2023-10-19 10:36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明确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解读,其中提到,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已享受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3年及以上的气代煤电代煤用户(以房屋地址列入年度运行补贴台账时间计算),自2023-2024年采暖季开始,连续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900元,之后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600元,再之后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300元,此后不再发放运行补贴。享受运行补贴政策不足3年的用户,每户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1200元,满3年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每户补贴金额根据具体用气用电费用确定,不得超过当年最高补贴标准。

分户式气代煤用户用气量于每年11月1日至14日和次年的3月16日至31日抄表(核算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用气量),由镇(街道)组织,供气企业负责完成。分户式电代煤用户于每年12月1日至15日和次年4月1日至15日抄表(核算当年11-12月、次年1-3月的用电量),由镇(街道)组织,供电企业负责完成。抄表数据在村(居)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各区县政府组织核算本辖区市级运行补贴资金需求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采暖季结束后,各区县将补贴发放至用户气卡电卡中。除南部山区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外,补贴资金由市、区县按照5:5比例承担。

集中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补贴范围是向居民住宅和非营利性公益场所供热的集中式燃气电力供热项目。天然气燃机热电联产项目不在补贴范围。对采用集中式燃气供热的项目,统一执行1.71元/立方米的优惠价格,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气量后,将用气最终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与1.71元/立方米之间的差价补贴至燃气企业。对供热企业购买使用非本市特许经营燃气企业管道天然气供热的,可直接补贴至供热企业。对采用集中式电供热的项目,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电量后,将运营单位与供电公司结算价格和优惠电价(平电0.5元/千瓦时、谷电0.25元/千瓦时)之间的差价补贴至运营单位。除与集中供热大管网联网联供、无法明确具体区县的集中式气代煤电代煤项目和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的补贴资金由市级承担外,上述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市、区县按照7:3比例承担。政策有效期至2026-2027年采暖季。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7年以来,我市积极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工作。为引导居民积极采用清洁取暖方式,减少煤炭消费,改善冬季空气质量,我市通过补助运行费用的方式,充分调动了居民使用清洁取暖的积极性。经过6个采暖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发放,广大群众已逐渐接受清洁取暖方式,财政补贴资金引导作用效果明显。

目前我市原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已到期(有效期至2022-2023年采暖季),为保障清洁取暖改造成果,根据2023年2月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对我市原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适当调整后,继续延长补贴一段时期。

二、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

已享受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3年及以上的气代煤电代煤用户(以房屋地址列入年度运行补贴台账时间计算),自2023-2024年采暖季开始,连续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900元,之后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600元,再之后两个采暖季每户最高补贴300元,此后不再发放运行补贴。享受运行补贴政策不足3年的用户,每户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1200元,满3年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每户补贴金额根据具体用气用电费用确定,不得超过当年最高补贴标准。

分户式气代煤用户用气量于每年11月1日至14日和次年的3月16日至31日抄表(核算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用气量),由镇(街道)组织,供气企业负责完成。分户式电代煤用户于每年12月1日至15日和次年4月1日至15日抄表(核算当年11-12月、次年1-3月的用电量),由镇(街道)组织,供电企业负责完成。抄表数据在村(居)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各区县政府组织核算本辖区市级运行补贴资金需求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采暖季结束后,各区县将补贴发放至用户气卡电卡中。除南部山区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外,补贴资金由市、区县按照5:5比例承担。

(二)集中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

补贴范围是向居民住宅和非营利性公益场所供热的集中式燃气电力供热项目。天然气燃机热电联产项目不在补贴范围。

对采用集中式燃气供热的项目,统一执行1.71元/立方米的优惠价格,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气量后,将用气最终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与1.71元/立方米之间的差价补贴至燃气企业。对供热企业购买使用非本市特许经营燃气企业管道天然气供热的,可直接补贴至供热企业。

对采用集中式电供热的项目,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电量后,将运营单位与供电公司结算价格和优惠电价(平电0.5元/千瓦时、谷电0.25元/千瓦时)之间的差价补贴至运营单位。

除与集中供热大管网联网联供、无法明确具体区县的集中式气代煤电代煤项目和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的补贴资金由市级承担外,上述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市、区县按照7:3比例承担。政策有效期至2026-2027年采暖季。

三、申请清洁取暖运行补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分户式清洁取暖。列入全市运行补贴台账的分户式气代煤电代煤居民用户,以及采用分户式清洁取暖的养老院、幸福院等公益性场所(继续按照150平折算一户),按照《通知》规定,向用户发放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

(二)集中式清洁取暖。采用集中式气代煤电代煤供热项目的运营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集中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

1.为居民住宅供热的项目;

2.为公立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社区卫生机构等公益性场所供热的项目;

3.为民营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供热的项目,需提供“民办非营利”证件;

四、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如何申请?

答:(一)分户式清洁取暖。由各区县政府组织街镇、村居将可享受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的用户信息录入市清洁取暖数据系统。区县、镇街两级对数据信息审核通过后,形成全市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运行补贴台账,作为财政补贴发放的依据。各区县政府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按照补贴对象准入条件每年组织现场核实,对已加入集中供热、房屋已拆迁等情形,不列入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范围。2024年以后新改造的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不再安排市级运行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自行研究安排。

(二)集中式清洁取暖。集中式气代煤电代煤项目运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街道(镇)进行申报,街道(镇)对企业运行情况、是否为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供热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经核验合格后将项目有关信息录入市清洁取暖数据系统,经街镇初审、区县复审,最终由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核准通过后,列入全市集中式清洁取暖项目运行补贴台账。

每年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和集中式清洁取暖项目的数据信息录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采暖季前统一组织。

五、运行补贴资金如何发放?

(一)分户式清洁取暖。采暖季结束后,各区县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核算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采暖季期间的用气用电量,核算提出市级运行补贴资金需求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区县市级运行补贴资金需求后,报市财政部门拨付市级运行补贴资金。各区县筹集区县应承担部分补贴资金后,将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充入用户用气用电账户中。转供电用户和房屋已拆迁的用户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用户银行账户。

(二)集中式清洁取暖。采暖季结束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全市集中式清洁取暖项目在本采暖季的用气用电量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补贴资金拨付方案报送至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市级承担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各区县筹集区县应承担部分补贴资金后,拨付至燃气企业或项目运营企业。

六、2022-2023年采暖季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账户内的结余资金如何处理?

2022-2023年采暖季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冬季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资金补贴的通知》(济政办函〔2020〕3号)要求,经核算后,分户式清洁取暖用户用气用电账户内的结余补贴资金,不再收回,专项用于抵扣后续采暖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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