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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17.3万户!山西阳泉建立清洁取暖设备维修和意外保险定额补助制度

慧聪供热采暖网 2023-10-25 09:19 来源: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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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冬季清洁取暖设备维修和意外 保险定额补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冬季清洁取暖设备维修和意外保险定额补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冬季清洁取暖设备维修和

意外保险定额补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自2017年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工程以来,全市农村地区28多万户居民住户享受到了清洁取暖带来的实惠生活,农村生活方式和能源消费结构取得了革命性进步,为全市改善大气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作出了突出贡献。为切实强化清洁取暖运行管理,提高供暖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构建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群众满意的清洁取暖体系,促进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确保群众安全温暖过冬,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1916号)和省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晋清洁办发〔2023〕2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清洁取暖运行管理实际,决定在全市推行清洁取暖设备维修和意外保险定额补助制度,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以大规模提高清洁供暖比重为主线,以稳住存量、巩固现有清洁取暖成果为目标,持续做好清洁取暖安全和运行保障,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探索和创新运营保障模式,加快完善清洁取暖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清洁高效、运行稳定、群众满意的清洁取暖体系,促进全市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

二、预期目标

(一)加强运行管理,做好清洁取暖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设备维修及时率达到100%;

(二)保障安全供暖,持续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清洁取暖意外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三)加强要素保障,健全服务体系,群众满意度稳定提高,力争保持在9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建立清洁取暖设备维修机制,坚持“县区为主、居民适度、市级补助”的原则。

(二)推行清洁取暖意外保险全覆盖,坚持“市县共担、能保则保、应保尽保”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一)将清洁供暖工作纳入政府供暖体系统一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排除故障,保障有序运转。

(二)设备维修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居民分担为辅的方式进行筹集。县区补贴标准和居民分担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实行清洁取暖意外保险全覆盖。意外保险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市冬季清洁取暖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施行。县区政府要足额配套意外保险购买资金,坚决杜绝应由县区财政承担的费用转嫁居民用户的现象发生。

(四)清洁取暖设备维修及意外保险实行市级定额补助办法。从2023-2024采暖季开始,市政府每年对清洁取暖设备维修及意外保险全覆盖工作进行定额补助。市级补助资金年度结余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坚决杜绝年底突击花钱或非必要支出等现象发生。

(五)市级补助暂定标准

1、设备维修:煤改电、煤改气、煤改生物质,每户补助5元;煤改甲醇每户补助10元;

2、意外保险:煤改电、煤改生物质,每户补助5元;煤改气、煤改甲醇,每户补助25元。

(六)年度补助额度测算

1、年度补助额度为各改造路径补助标准乘以年度补助户数。年度补助户数为各改造路径近三年财政清算的各年度采暖季补助户数平均值。

2、依据2020-2021、2021-2022、2022-2023三个采暖季清算结果测算,年度补助户数为173809户,需市财政每年安排补助资金334.01万元,其中,设备维修补助101.48万元/年,意外保险补助232.53万元/年。

(1)平定县:年度补助户数为51403户,获得补助140.08万元(设备维修补助35.95万元,意外保险补助104.13万元);

(2)盂县:年度补助户数为81561户,获得补助119.19万元(设备维修补助43.74万元,意外保险补助75.45万元);

(3)郊区:年度补助户数为29140户,获得补助43.95万元(设备维修补助15.74万元,意外保险补助28.21万元);

(4)城区:年度补助户数为4917户,获得补助13.75万元(设备维修补助2.46万元,意外保险补助11.29万元);

(5)矿区:年度补助户数为3306户,获得补助9.42万元(设备维修补助1.66万元,意外保险补助7.76万元);

(6)高新区:年度补助户数为3482户,获得补助7.62万元(设备维修补助1.94万元,意外保险补助5.68万元)。

(七)设备维修补助资金和意外保险覆盖范围:

2017年以来,市、县区实施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集中配发分户采暖设备的在用居民户。

不包括清洁取暖改造后设备闲置弃用的居民户和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的农村地区居民户。

自行改造户或自购设备户不享受设备维修市级补助,其意外保险应自行选择购买。

(八)各县区设立设备维修及意外保险市级补助资金专户,建立专管台账,做到专款专用,使用精准。

(九)各县区于每年四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市级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全市清洁取暖设备维修和意外保险定额补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管副市长具体指导,市能源局、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泉监管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协同实施。各县区要成立工作推进领导组,并设立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本辖区设备维修和意外保险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设立综合服务机构或专职办公室,并公布24小时报修服务电话。

(二)资金保障。清洁取暖设备维修和意外保险资金纳入市、县区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在保障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的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专门用于设备维修和意外保险工作,并在采暖季前足额拨付到位。各县区要出台《冬季清洁取暖设备维修及补贴实施办法》和《冬季清洁取暖意外保险实施办法》,在充分考虑居民可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设备维修费用的居民分担比例。同时,要突出对农村困难群体的倾斜,确保清洁取暖运行管理和安全保障的预期稳定。市级补助资金要在年中预拨下达,对机构设置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实施方案不备案、绩效评价不达标的,要暂缓资金拨付,待相关工作整改结束后方可拨付。

(三)过程监督。清洁取暖设备维修和意外保险工作是我市对运营保障模式的一次创新探索。各县区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循申请、审核、公示、复核等流程,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住户的运行补贴、设备维修、意外保险“三本”台账,真正做到底数清、账目明,力求同步做好电子版、纸质版收集整理,保证“三本”台账可用、可查。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口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事中、事后的督促指导。杜绝胡支乱花、弄虚作假、无效沉淀等问题发生。

(四)绩效考核。在每年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县区要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提交清洁取暖设备维修和意外保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市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组织,并在每年八月底前完成。评价报告要客观反映制度执行情况、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要充分体现公平性、及时性和群众满意度。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结果导向,加强绩效考核,认真总结工作经验,逐项查找短板弱项,并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为确保群众安全温暖过冬提供坚实支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把“稳运行、稳预期、保供给、保安全”各项具体工作做实做细,努力促进全市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清洁取暖设备维修和意外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理顺职责关系,明确牵头单位,压实部门责任,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三层常态化管理响应机制,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取暖的烦心事和揪心事,坚决做到设备维修及时率和意外保险覆盖率两个100%。

(三)加强宣传引导。宣传工作要坚持下农村、进社区,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不断扩大覆盖面。宣传方式要丰富多样,既可采用标语、海报、广播、传单等方式,也可通过电视、抖音、快手等新媒体进行传播。宣传内容既要包括运行补贴政策、安全规范操作、安全事故应急知识、运维保障服务、意外保险适用范围、保障条款等重点内容,更要公布清洁取暖设备维修、意外保险服务受理单位和网点的热线电话,让广大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有关政策,懂得安全操作流程,知晓故障申报渠道。

(四)落实“接诉即办”。要推进清洁取暖运行服务“一站式”管理,建立并实行清洁供暖运行管理领导干部带班值守制度,公开市级、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清洁取暖运行管理24小时值班电话。要提高接诉处置能力,密切关注舆情反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严格按照建成区2小时、非建成区4小时内到达现场、1个工作日内排除故障(非采暖季为5个工作日排除故障)、3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的要求,及时、有效解决好清洁取暖设备维修和意外保险方面的各类问题。责任单位要定期开展检查维修工作。

本文件自2023年10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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