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全域禁燃高污染燃料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广州将全域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下称《通告》)正式印发,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随着PM2.5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广州市大气污染物减排空间进一步压缩,PM2.5、PM10、二氧化氮等空气质量指标进一步下降面临巨大压力。近年来,通过强化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治理,全市淘汰6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保留的24台燃煤机组锅炉大气污染物均已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本次《通告》进一步巩固燃煤机组治理成果,推进高污染燃料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改造,预计年减排氮氧化物排放约600吨。
《通告》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通告》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
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强化管理:
1.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在改用清洁能源前,应当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按照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实施环境管理。
2.现有尚未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且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应当根据国家关于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改造,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等政策要求,开展改造升级,提升煤电机组的能效水平。
3.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水泥炉窑及其他工业炉窑,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经论证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暂无法改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通告》同时提出,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集中供热稳定后3个月内停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为专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